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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郑xx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x于2010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754.15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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