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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年2月26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05元(含执行费人民币5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李慧芬

书记员姜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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