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调速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某调速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原告就解除劳动关系后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已做出选择,法院亦对此作出了相应判决,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现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故本院不再审理。若原告仍不服该实体判决,只能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