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献f。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献f。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
上诉人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王献f因与被上诉人于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黎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马婵娟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彪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