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某押于某山县看守所。
辩护某邓金梅,灵山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X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刑事部分。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某邓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灵山县X村委会腾梨塘村一队自家禾堂晒谷时,与路过晒场的邻居钟X丰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告人钟某某将钟X丰左前臂和头部打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X丰受伤后,于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13日和2012年2月4日至2月16日,到灵山县人民医院共住院留医41天,期间一人陪护,花去医疗费共人民币20279.12元。经医院诊断,钟X丰的伤情为;1、陈旧性某梗塞;2、脑震荡;3、左桡骨骨折;4、头顶部软组织挫裂伤。因第一次住院时未施行骨折手术,故第二次住院进行骨折手术。经法医鉴定,钟X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支付钟X丰医疗费共1000元,出诊费150元。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到佛子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即被刑事拘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X丰以被被告人钟某某打伤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钟某某赔偿医疗费20279.12元,4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41天护某2018.76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41天误工费7301.36元。共人民币35239.24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钟某某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X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人民币35239.24元,并当庭兑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对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予以谅解。
另经查明,被害人钟X丰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物证照片、现某勘验笔录、现某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某、现某照片、伤情介绍、收费收据、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钟某捚、麦某、钟某双、谢某、钟X慧的证言、被害人钟X丰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钟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而且是73岁的老人,对其应从严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某提出的被告人钟某某有自首情节、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属于某里纠纷,被告人钟某某依法应得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某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梁震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谭芳英
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某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实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实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某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