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
被告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9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贾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贾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贾某随被告郑某共同生活,原告贾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9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三、原告贾某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补付儿子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700元;
四、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32寸液晶彩电一台,LG冰箱一台,LG洗衣机一台和1.5匹三菱重工空调一台归被告郑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余财产归原告贾某所有;
五、其余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贾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