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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乔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乔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原告薛某与被告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某: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2年5月20日在子洲县老君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子乔X,于X年X月X日生长女乔XX,双方在铁连山村有窑洞两孔、承包地及树木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于1998年间开始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期间,两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与被告乔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乔XX由原告薛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双方在铁连山村的窑洞两孔、承包地及树木等共同财产全部由婚生子乔X管理、处分。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乔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亮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庆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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