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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邮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联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邮购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联合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邮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明华独任审判。因被告目前经营场所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联合印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委托原告印刷《邮购目录册》,原告依约完成后,被告尚欠人民币15,450元未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印刷费15,450元;偿付该款自2009年11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每日按0.3%计付,暂计算至2010年1月19日为2,781元。

原告为此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2日签订的关于印刷《邮购目录册》的合同书原件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印刷目录册5万册,单价1.03元。付款方式:被告预付70%,原告印刷完成后出样给被告确认,被告确认后支付余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总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

2、送货单原件一张,以此证明原告交付给被告5万册邮购目录册的事实;

3、入账通知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张,以此证明被告于2009年11月19日支付70%预付款计36,050元的事实。

被告上海某邮购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关于印刷《邮购目录册》的合同书、送货单以及被告的付款凭证等证据印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该承揽关系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建立,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印刷服务后,被告未及时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应予遵守和执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邮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联合印刷有限公司加工价款15,450元;

二、被告上海某邮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联合印刷有限公司本金15,450元自2009年11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0.3%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审判长杨明华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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