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被告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沈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