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
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某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3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