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