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诉被告刘某、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未有不妥,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郝晓鹃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