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顾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于2010年1月30日就上海市X路X弄X号X层D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从被告顾某过户到原告杨某名下);
三、原告杨某应于上述房屋过户审核通过后五日内支付被告顾某房款人民币132万元;
四、被告顾某应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杨某交付上述房屋,尾款人民币4.8万元原告杨某应于实际交房日付清;
五、被告顾某应于双方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
六、被告顾某应将上述房屋内所有户籍在交房日前迁出,如逾期不履行,被告顾某应支付原告杨某违约金(按每日人民币100元计算至户籍迁出之日止);
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