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
被告金某
被告长江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09年11月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武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护理费人民币4950元、轮椅费人民币5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某民币1529元;
二、被告长江某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武某人民币x元,该款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实付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今后无涉。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本院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云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