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3月9日9时20分,在本市X路X弄,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负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7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振亚医疗费人民币1720元、交通费人民币134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7200元、营养费人民币78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原告张振亚已先行垫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