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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闽清旭日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辜志坚、叶某某,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清旭日陶瓷有限公司,所在地闽清县X镇X村。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邦希,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福建省闽清旭日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省闽清旭日陶瓷有限公司在2010年3月1日还款x元及诉讼费2013.5元。余款分两期归还(2010年6月1日内还x元,2010年9月1日内还清剩余的款项x元)。

二、如被告其中一期没有按时还款,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性。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7元,减半收取2013.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的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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