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董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时间:2007-0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77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1月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联系,在台州市路桥区X街道望景湾小区农工商超市门口,收取蒙某某(另案处理)用来制作假身份证的照片及资料,交于上线制作。当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将制作好的假身份证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卖给蒙某某时,被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身份证鉴别书;图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8日起至2007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