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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某、刘某与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彬,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苏某某、刘某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某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彭彬,被上诉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占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审判员吴涛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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