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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王某辉、王某乙盗窃案
时间:2006-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135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羁押,2006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羁押,2006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羁押,2006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王某辉、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本市丰台区方庄东方医院内,以撬锁为手段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万里凤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盗窃被害人陈某伊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马某某、刘某某陈某,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院对三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0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云强

二○○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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