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某某因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同年3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王金秀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6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74年结婚,二人系父母包办婚姻,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无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吵骂,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1997年因孩子出事,加剧了双方感情的破裂。2003年被告染上打麻将恶习,经多方劝说无效,其从2004年初至今一直在外单独生活,2006年7月7日被告让娘家侄子4人无故将其痛打一顿,使其长期无法做体力劳动。自该日起其未在家吃住过,只是偶尔回家种地、看父母,开始与被告分居,2007年、2008年其曾两次起诉离婚,双方已无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不是父母包办的婚姻,以前其只是闲时打麻将,只是娱乐,不是赌博,后经原告制止,其已不打了。如果被告将卖房款给其一半,并给其一半泗涧的房产,其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杨XX当庭证言。证明为给孩子办婚事向证人借款1000元,现已归还。2、解XX当庭证言。证明因孩子出事借证人x元,买纸厂家属楼借5000元,给孩子办婚事又借1000元,以上借款均已用卖房款归还证人。3、解XX当庭证言。证明原告孩子办婚事借证人2000元,已归还证人。4、武XX当庭证言。证明纸厂买房时借证人x元,已归还证人。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中四位证人的身份无异议,但认为不知他们所说是否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也认可原告为儿子出事借有款,被告为儿子支付x元彩礼并出资操办儿子婚事,对以上证言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74年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结婚,1977年4月29日婚生一女程某琴,1979年10月8日婚生一子程某庆。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起因被告爱打麻将,双方产生矛盾。2006年7月7日,因原、被告之间闹矛盾,被告侄子与原告发生厮打,为此双方矛盾加剧,原告长期在外,二人开始分居至今。2007年7月31日、2008年6月23日原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均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济源市X镇X村X组的住宅一处,包括:主房两间、一层四间二层三间、厢房三间、一大一小两杂间、一间卫生间、一处敞蓬。存放于该住处的财产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美的壁挂空调一台、金蛙机动三轮车一辆、宗申90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衣柜一组、条几一个、茶几一个、1.5×2米木制床两张、木制简易沙发两个、铁床一张、橱柜一套、案板柜一个、液化器一套、水仙牌洗衣机一台。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有华中纸厂两室一厅的集资楼一套,内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布艺沙发一套、1.5×2米木制床一张、条几一个、案板柜一个、碗柜一个、液化器一套,被子六条。2007年11月15日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集资房以x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李根升。将所得房款用于归还以前其买房及因其儿子出事及支付儿子彩礼所借债务x元,并使用下余部分房款为儿子操办了婚事。被告认可原告为儿子支付彩礼x元,孩子出事不知原告借了多少,孩子婚事是原告操办,但不知支出多少。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三十四年,婚后感情尚好,并共同抚育了两个子女,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互相理解,自2006年7月以来原告长期在外居住,双方的夫妻感情已日渐淡漠,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均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分居已满三年,且审理中被告提出如按其财产分割方案处理,其也同意离婚,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出售华中纸厂商品房一事,原告未与被告商量自行出售该房产确有不当之处,但原告确将所得房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当初买房及为儿子办事所欠借款,属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且使用下余部分房款为儿子操办了办婚事,所以被告要求分得一半房产,本院不予准许。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房款x元。双方位于轵城镇X村X组的独院住宅一处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一层南三间、二层南两间、一间小杂间归原告程某某所有,主房北边楼上楼下各一间、三间厢房、一间大杂间归被告赵某某所有,一间卫生间、一处敞蓬、院子及院门属双方共有。存放在泗涧X组房子中的长虹21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宗申90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衣柜一组,条几一个,茶几一个,1.5×2米木制床两张、木制简易沙发两个,铁床一张,橱柜一套,案板柜一个,液化器一套,水仙牌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美的壁挂空调一台,金蛙机动三轮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存放在华中纸厂家属楼的长虹21寸彩电一台,布艺沙发一套,1.5×2米木制床一张,条几一个,案板柜一个,碗柜一个,液化器一套,被子六条归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被告程某某于判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某x元。
三、双方位于济源市X镇X村X组的独院住宅中一层南三间、二层南两间、一间小杂间归原告程某某所有,主房北边楼上楼下各一间、三间厢房、一间大杂间归被告赵某某所有,一间卫生间、一处敞蓬、院子及院门属双方共有。
四、存放在济源市X镇X村X组房子中的美的壁挂空调一台、金蛙机动三轮车一辆归原告程某某所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宗申90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衣柜一组、条几一个、茶几一个、1.5×2米木制床两张、木制简易沙发两个、铁床一张、橱柜一套、案板柜一个、液化器一套、水仙牌洗衣机一台归被告赵某某所有。原存放在华中纸厂家属楼的长虹21寸彩电一台,布艺沙发一套,1.5×2米木制床一张,条几一个,案板柜一个,碗柜一个,液化器一套,被子六条归原告程某某所有。
上述三、四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备忠
审判员王金秀
人民陪审员王卫红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