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李会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41岁。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某某诉称,2008年,原告在航海路X路的工地上
为被告做机械工程。2008年11月20日,被告将原告的票据全部收走,并给原告做了注明:尚有x元的工程款未付给原告。现已过去一年多之久,利息也有5000多元。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利息5000元,以上共计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因涉嫌诈骗犯罪,已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郑公管刑立字【2008】X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该案尚未侦查终结。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所提交的三份收据复印件的原件作为该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存于刑事案件卷宗中,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司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人民陪审员王金龙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