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米克拉依.巴拉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4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在本市火车站地区X路X路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李XX不备之机,将其装在挎包内的一个黑色钱包(内有现金1353元)盗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扣押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医院检验单、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李XX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其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353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克拉依•巴拉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君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