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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748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小学文化,(略)板场乡X村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欣园小区一区X号楼X单元X室,钻窗进入北京雅佰仕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盗窃富士通笔记本电脑1台及雅佰仕牌女士短袖针织衫15件,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00余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陈某、高某证言,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X街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起获之情节,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08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零九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雅佰仕商贸有限公司。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电脑包一个、手套一副、手电筒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威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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