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某某,男,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龙安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西平,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兰考龙安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某诉请的伤残等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作实体审理,一审法院驳回曹某某的起诉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兰考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