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于2007年3月15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路桥城区河西社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口,与王某某谈妥以10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造假居民身份证一张,被告人陈某某将王某个人资料交上线制好身份证后,于当日下午1时50分许至原地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图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纪,结伙制作假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