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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盗窃案
时间:2006-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032号

(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别名解某茹),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敲诈勒索于200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海淀区看守所。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于2006年5月29日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X村被害人李某乙的暂住地房屋内,趁其熟睡之机,窃取李某乙(女,20岁)诺基亚76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06元,后被告人解某多次给被害人李某乙发短消息,以归还手机为名,向李某乙索要人民币2000元。2006年6月1日,被告人解某被抓获。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李某甲证言、被害人李某乙陈述、(略)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星牌银色SGH-E608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云

书记员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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