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2010年5月28日,本院收到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状中反映1987年至1994年期间,被起诉人罗先腾组建的施工队分别挂靠在被起诉人河南省鹿邑县建筑工程公司、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南省鹿邑县第三建筑公司名下,先后对起诉人的车间、家属房、油库、围墙、化验室等进行零星工程施工。其中的部分施工合同纠纷,河南省鹿邑县建筑工程公司和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分别向法院起诉,并作出判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不具体,并且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门峡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浩亮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田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