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又名沈某,绰号小蹦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寻衅滋事2008年7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盗窃2008年7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盗窃犯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某磊),男,出生于(略)。因涉嫌寻衅滋事2008年7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李某犯寻衅滋事、盗窃罪、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李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05年被告人沈某某、陈某、张某等人在周口市X街将刘X等人打伤。
2、2008年3月6日晚,在周口市X街被告人沈某某、陈某、张龙(另案处理)等人将刘XX打成轻微伤。
3、2008年2月23日,在周口市X路“左右”酒吧,被告人沈某某、李某、景向雨(音)、李某(二人另案处理)将滕X打成轻伤。
4、2008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沈某某、李某听说朋友周萌萌等人在周口市X路人民会堂门口与人发生口角,就带人赶去帮忙打架。结果周萌萌(另案处理)、张磊(另案处理)等人将单X打成轻伤。
5、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李某在周口市一峰广场北侧魏XX的门市部内寻衅滋事、砸坏其苹果机2台。
另查明:三被告人已就民事部分对被害人刘X、单X进行了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就民事部分对被害人刘XX、滕X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同案犯周萌萌、张磊的供述;被害人滕X、刘XX、魏XX等人的证言;证人路XX今、董XX、赵X等人的证言;调解笔录,协议笔录;鉴定结论:刘XX、滕X等人的伤情鉴定书;书证:情况说明、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2006年夏天,被告人李某到沈XX家玩时,趁沈XX不注意盗走沈XX妻子的金项链一条,卖了1700元挥霍了。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家属对沈XX之妻查X所丢失项链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XX的陈某、情况说明、证人查X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李某、陈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家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9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