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以与被上诉人丁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