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7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聂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验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7日,被告因欠其房屋租金3240元,有其出具欠条为据。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240元及利息959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不应当支付利息。因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要求给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其同意清偿欠款,但是原告应当返还其搬离原告出租房时,原告扣押其的空调、洗衣机、电视机各一台。
因被告对原告的主张除利息外,不持异议,原告不再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欠原告房租3240元,并于2009年6月7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
另查明:被告的空调、洗衣机、电视机各一台在原告处存放,因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以上物品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庭审中已告知被告可以进行另案起诉,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原告王某某房屋租赁费324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且被告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项欠款的利息959元,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房屋租金32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聂建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