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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金某某,又名金某丽,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长子刘XX,2005年生育次子刘XX。原、被告于2009年8月25日因生气,被告回娘家,原告多次到其娘家找被告,被告闭门不见,至今未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某某虽未到庭,由其父转交的答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我不要,财产我不要,把我送走没带一分钱、一件衣服,家里有存款,没有外欠债。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刘某某身份。2、原、被告结婚证两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金某某身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原告未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1月30日在黄某乡民政所领取结婚证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刘X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刘XX,2009年8月份被告金某某因生气外出,至今未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瓦房三间,木床一张、被子三条。被告的婚前财产有:皮革沙发一套、四组合大立柜一套、皮箱一个、被子六条。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个、哈飞面包车一辆。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存款及外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因夫妻双方脾气性格不合,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金某某又同意离婚。原告刘某某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男孩刘XX、刘XX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故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自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故原、被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主张的x元夫妻共同外债和被告主张的家里有存款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刘XX和次子刘XX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被告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银华

审判员:王俊成

审判员:王俊山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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