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衡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何某因借款纠纷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法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何某上诉称,其经常住所地在衡阳市雁峰区,合同履行地在衡阳市石鼓区,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二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的经常住所地在衡阳市雁峰区,被上诉人湖南省衡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经常住所地在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在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X号与上诉人订立借款合同,并将款借出,即合同履行地在衡阳市石鼓区,故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且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法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