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本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未生育有子女,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9日抱养了一女孩名黄某安。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养女黄某安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黄某安18岁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养女黄某安在2013年9月1日前由原告郑某某抚养,被告黄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人民币;2013年9月1日之后至养女黄某安满18周岁止,由被告黄某乙抚养,原告郑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人民币。
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