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祝强,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段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段某斌、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段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段XX去世,其继承人分别为女儿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及其子段某斌共四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常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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