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4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江和李兴伟、李卫杰因口角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把李兴伟的母亲吴某某的右手中指掰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右手中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吕某某赔偿吴某某2万元整,赔偿款已支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李一X、李二X、赵XX、李三X、吕XX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能够悔罪,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袁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