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过X,女。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过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过X与吴某某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6月登记结婚,1996年7月生一女吴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5月,过X离家另居至今。2009年10月,过X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并称,吴某某对家庭不关心,双方为了住房也经常争吵,与吴某某的生活习惯也有一定差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一审中,吴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工资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
原审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过X要求与吴某某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不准过X与吴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90元,由过X负担。
上诉人吴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其就本案提出管辖异议,但原审法院未就管辖权作出裁定,严重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其在一审未出庭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问题;此外,一审法院直至2010年3月10日才送达民事判决书属程序违法;被上诉人过X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审法院未就此查明相关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过X书面答辩称:其同意解除与吴某某的婚姻关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吴某某已收到民事判决书却称未收到,属恶意拖延时间,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经审核,原审法院曾于2009年12月11日将(2009)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答复函通过法院专递邮寄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将上述法律文件留置送达在吴某某工作的单位。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已就其管辖异议书面函告吴某某,一审就管辖异议的处理程序上并无暇疵。吴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原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程序上亦无不当。关于原审法律文书的送达,原审法院送达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吴某某也已实际收到了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综上,上诉人吴某某虽就一审程序提出诸多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吴某某虽称由于被上诉人过X存在过错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因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志江
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陈丽芳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白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