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被告介绍原告加盟新兴物流公司南阳专线,在收取原告x元保证金后却告诉原告无法加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款,双方于2009年7月1日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
被告辨称:原、被告起初并不认识,原告所交的x元保证金并未交给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不错,但被告至今未见到这x元保证金。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此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让原告加盟新兴物流公司南阳专线。原告交给被告保证金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款条一份。后原告未能加盟,被告也未给原告货物进行运输。后原告找被告要求退款,双方于2009年7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但此后至今,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
本院认为:对被告出具的收条和还款协议,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收到此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某欠款三万元。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禹海军
审判员张万青
审判员赵某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