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上诉人程某某因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某,因上诉人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