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返缆方煌ㄊ鹿试鹑稳隙ㄊ椤⒌桨妇っ鳌⑷松砩撕Ψㄒ窖Ъㄊ榈戎ぞ葜な担阋匀隙ā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