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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诉衡阳市珠晖区王某村王某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起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0)珠民一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上诉称,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及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珠晖区X村X组,系该组村民。王某甲、王某乙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起诉衡阳市珠晖区X村X组,其诉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0)珠民一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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