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曾用名许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入孔德武,卫辉市X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公泉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