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伍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上诉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伍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鸡民一初字第12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原审被告伍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同是雇员,不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因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上诉人将其列为被告是为了规避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雇员受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审被告伍某在本案中是雇员还是雇主、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要待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被上诉人李某将其列为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被告伍某的住所地在衡南县,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某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