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郑州市科学技术开发中心、上诉人陈某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