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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开发中心、陈某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郑州市科学技术开发中心、上诉人陈某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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