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皖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城东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焕澄,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卧龙泵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泾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宁、孙某某,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卧龙泵阀有限责任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宣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即6006元,由上诉人安徽南方化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坤
代理审判员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张红生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