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X层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合肥市中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钧生,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助旭,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晚报社,住所地合肥市X路合肥晚报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中山医院、被告合肥晚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为40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枫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