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燕萍、宋本源。
被告:武陟县第一热电厂管理人。
负责人:冯某某,组长。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陟县第一热电厂管理人撤销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8月7日,武陟县第一热电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原告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部分或有债权已经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情况,但债权人会议在审查债权时,以原告抵押权不成立、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所申报债权的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三条理由,不承认原告的债权。原告无法行使自己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本应行使的权利,会议对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破产财产预定分配方案作出了决议。以原告申报的债权额看,原告本是最大债权人,却被债权人会议违法剥夺了表决的权利。根据破产法第6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09年8月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责令重新作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根据此款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会议决议,不能通过另案提起诉讼来主张撤销会议决议。二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冯某英
人民陪审员马爱霞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