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余某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王某乙之妻。
上列上诉人王某乙、荆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全福,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余某某、王某甲因与上诉人王某乙、荆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某某、王某甲及上诉人王某乙、荆某某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均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