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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周某镇施湾村民委员会与周某乙侵害路权纠纷案
时间:2007-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枞民一初字第44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枞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枞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害路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清除被告周某乙在施燕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周某乙立即清除堆放在施燕公路上的石头、树木等杂物,拆除水泥预制板廊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左大明

代理审判员曹建亚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汪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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