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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琪,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袁某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袁某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陈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玉梅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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