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研究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成,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市昊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13日案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其他诉讼费609元,共计2641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宁林
审判员吴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元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东剑